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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能表的現場檢驗周期是如何規定的
點擊次數:4391 更新時間:2019-07-25
電能表的現場檢驗周期是如何規定的
根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(DL/T 448—2000)規定現場檢驗:新投運或改造后的I、Ⅱ、Ⅲ、Ⅳ類高壓電能計量裝置應在一個月內進行現場檢驗。I類電能表至少每3個月現場檢驗一次;Ⅱ類電能表至少每6個月現場檢驗一次;Ⅲ類電能表至少每年現場檢驗一次。
注:
Ⅰ類電能計量裝置:月平均用電量50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壓計費用戶、200MW及以上發電機、發電企業上網電量、電網經營企業之間的電量交換點、省級電網經營企業與其供電企業的供電關口計量點的電能計量裝置。
Ⅱ類電能計量裝置:月平均用電量10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2000kVA及以上的高壓計費用戶、100MW及以上發電機、供電企業之間的電量交換點的電能計量裝置。
Ⅲ類電能計量裝置:月平均用電量10萬kwh及以上或變壓器容量為315kVA及以上的計費用戶、100MW以下發電機、發電企業廠(站)用電量、供電企業內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計量點、考核有功電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上的送電線路電能計量裝置。
Ⅳ類電能計量裝置:負荷容量為315kVA以下的計費用戶、發供電企業內部經濟技術指標分析、考核用的電能計量裝置。
Ⅴ類電能計量裝置:單相供電的電力用戶計費用電能計量裝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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